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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注销部分
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》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》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现对部分不具备相应资质、未按期投入运输车辆、经营许可证超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超期未年审车辆予以公告注销。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相关业户应将已失效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及《道路运输证》交回。逾期不交回的,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特此公告!
邹城市交通运输局
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
2024年9月26日
附件:
转自:邹鲁融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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